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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陪审法对审前偏见的救济制度演讲范文-精品文案范文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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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案资料范文分享加拿大陪审法对审前偏见的救济制度演讲范文加拿大陪审法对“审前偏见”的救济制度演讲范文摘要:加拿大的陪审制度属于英美式的陪审团制。为更好地实现审判公正的目标, 加拿大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开始重视对“审前偏见”的救济。“审前偏见”被分为“利害偏见”、“特定偏见”、“一般偏见”和“顺应性偏见”等四种类型,并有“司法指导”、 “绝对回避”、“有因回避”、 “改变审判地点”和“法官独立审判”等救济方法。加拿大的经验对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关健词:加拿大法律,陪审制度,审前偏见,司法救济一、引言加拿大的陪审制度属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在许多重要方面吸收了英国和美国陪审制度的内容。 但加拿大陪审制度也有自己的一些特点,如:强调审判公正的价值,对“审前偏见(pretrial prejudice )”产生的各种因素实行控制;而且,相比于美国,对陪审团施加了更大的限制。 这是因为, 虽然加拿大在法律上假定陪审员会信守誓言,而且也规定了一些防止或减少大众媒体对陪审员“污染(tainted )”的措施,但司法实践仍然表明,被召集担任陪审员的外行人中间, 有一些人在决定被告是有罪还是无罪方面,受到偏见的影响,不能做到公正。造成这一情况的原因,一是法律规定的预防措施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二是还存在着受大众媒体影响这一因素以外的其它潜在偏见。有鉴于此, 加拿大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重视和强调对“审前偏见”的法律救济。二、“审前偏见”的分类加拿大制定法对于“审前偏见”并没有作出规定。但判例法规定了对偏见的各种定义, 其中最为普遍的是: “不能在女王与被告之间保持中立( being indifferent between 精品文案资料范文分享the Queen and the accused)”〔 2〕。在著名的 R. v. Parks 一案中,渥太华上诉法院的解释是:“偏见既有态度的也有行为的构成因素。它是指一个人具有特定的、事先形成的成见,并让这些成见影响其作出的裁决, 尽管已存在防止依赖偏见的审判保障程序。一位带有偏见的陪审员, 是指受偏见左右、 并依据该偏见岐视诉讼一方当事人的人。〔3〕”理论上一般将偏见划分为以下四种类型〔4〕:(一)“利害偏见( interest prejudice )”。有时也称“明示(manifest )”或“显而易见(obvious )”的偏见。它是指陪审员对审判的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或者陪审员的到庭被一方当事人认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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