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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感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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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感 谁动了我的食品安全 ——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感 我国的立法,从来是“亡羊补牢”,可是,暂不提“补牢”的过程有多漫长,“牢”的完善状况、有效程度也有待考量。 1982 年 11 月 19 日,我国通过首部中国食品卫生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试行)》,至 2009 年 6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终于正式施行。其间 27 年,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层出不穷,惨痛的血泪史再追究已无意,大头娃娃、结石宝宝也并非最可怕,每况愈下的卫生监管信用和食品消费信心才最让千千万万的食品安全工作者心寒。 读一部《食品安全法》,忧喜参半;忧的是法律的内容尚有欠缺或难以执行,喜在于 5 年的立法过程足见国家对食品卫生的重视程度。但是,5 年漫长的审议时间对立法而言并非益事,特别是自 2000 年以来,我国食品安全卫生问题呈爆发性凸显,一方面我们感激于问题的集中显现才能更好的针对性解决,利于未来的机制发展;另一方面鉴于世界各国的食品卫生发展历程和现状,我们不得不质问自己,我们的食品安全到底怎么了。 新的食品安全立法被报以了太大的期望,尽管出台的法律有诚意有亮点,可是也免不了瑕疵。一审的征求意见稿中即有如下亮点: 1.明确要求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生产经营者负食品安全第一责任。 2.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食品安全标准为唯一有关食品的强制执行标准。 3.建立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4.强调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开义务和真实义务,对有关行为承担的责任程度刑事化。 第 1 页 共 3 页 二审时,充分尊重民意,删除草案中与电子监管码有关的全部规定。三审后,废除食品免检制度,建立预警机制、报告制度、召回制度,强调全程监督,因“三鹿奶粉”事件,特别规定“食品中禁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上述的改进措施不是一次完善。四审时,对于全程监管强调了从源头着手,另外,拟在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取消多项食品企业收费,严管保健食品安全,约束名人不真实代言。 直到我们现在看到的《食品安全法》,问题依旧存在。 首先,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界限划分难。具体体现在第八条,我国新闻媒体是否具有舆论监督的能力。其客观性和独立性如何保障。何况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矛盾如何解决。不用说新闻媒体的专业性,民众更不是专业人员,多数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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