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火力发电厂部分) DL 5009.1-92 主编部门: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施行日期:1992 年 9 月 1 日 第一篇 通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为了适 应发展大容量机组、采用新工艺及新技术的需要,确保职工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 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火电建设施工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 2 条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厂、变电所(站)及其附属工 程的建筑、安装、加工配制和启动试运等工作。 第 3 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实施细 则或补充规定,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 4 条 施工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规程;工 人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经考试合格。 第 5 条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必须制定相 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 6 条 从事二工种的作业,必须按该工种的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并 取得合格证。但电工作业除外。 第 7 条 在执行本规程的同时,必须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 定》。 第二章 施 工 现 场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 8 条 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防火、工业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 9 条 临时建筑工程应有设计,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应经验收 合格方可使用。使用中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第 10 条 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全面规划。排水沟的截面及坡度应经计算确 定,其设置位置不得妨碍交通。凡有可能承载荷重的排水沟都应设盖板或敷设涵 管,盖板的厚度或涵管的大小和埋设深度应经计算确定。排水沟及涵管应保持畅 通。 第 11 条 施工现场敷设的力能管线不得任意切割或移动。如需切割或移动,必 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第 12 条 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及高压带电区等均应有防护设 施及警告标志;坑、沟、孔洞等均应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设可靠的围栏、挡脚 板及警告标志。危险处所夜间应设红灯示警。现场设置的各种安全设施严禁挪动或 移作它用。 第 13 条 生活区与施工现场应隔开。非工作需要的人员不得在现场住宿,与施 工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 14 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