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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规范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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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 31 号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 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 200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 款)、5.0.5(第 2 款)、5.0.6(第一款)、6.0.1、6.0.3、6.0.5、7.0.1、7.0.2(第 3款)、7.0.4(第 1 款的第 5 项)、7.0.5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 年 3 月 11 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42 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 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3 年 7 月 16 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94 号文件《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对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行局部修订。 本次规范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增补老年人设施和停车场(库)的内容;对分级控制规模、指标体系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部分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进一步调整完善住宅日照间距的有关规定;与相关规范或标准协调,加强了措辞的严谨性。 修订工作针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在原有框架基础上对规范进行了补充调整,部分标准有所提高,对涉及法律纠纷较多的条款提出了严格的限定条件,在使用规范过程中需特别加以注意。 本规范由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管理组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管理组(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 9 号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邮政编码:100037)。 1 总则 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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