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局令第 1 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1 号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于 2003 年 3 月 28 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本规定自 200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法定依据的原则; (二)法定程序的原则; (三)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五)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监督制度
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二章 管 辖 第五条 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六条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辖区内的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地区的实际,规定辖区内级别管辖的具体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