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交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公务用车管理,提高学院各车辆使用效率,合理有效的调配公务用车,使之能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学生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用车范围是指:1、 学院批准的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用的交通车;2、 教学部门、学生管理部门的有关学生实习、参观学习等用车;3、 学院领导、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公务用车;4、 学院领导、各部门接待有关领导、来访客人用车;5、 学院大型活动用车;第二章 汽车班第三条后勤管理处总务科下设汽车班,设专人负责对车辆进行管理,工作内容包括:车辆调度、保养、维修、安全、购买保险、购买养路费、司机工作安排、与各部门费用清算等
第四条汽车班凭《用车申请单》向用车部门派遣驾驶员及车辆
第五条汽车班应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真正做到为教学、科研务,为学生服务
第六条汽车班出车前应加强安全检查,严格执行汽车安全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好汽车司机的业务学习
第三章 公务用车费用、结算第七条学院各部门的公务用车费用采取学院内部结算方式
第八条学院各部门的公务用车费用,财务处以交通费形式列入部门年度经费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学院领导公务用车费用,列入学院办公室年度经费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交通车、学院大型活动用车费用由学院承担
第十一条 学院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
第十二条 原则上不安排教职工因私用车,如遇特殊情况,经书记或院长批准,方可用车,用车费用按公务用车标准执行,由个人交纳
第十三条 婚事用车,仅限于学院在职职工或在职职工子女,按学院部门公务用车管理,费用由学院单列支付,市外原则上不派车
第十四条 丧事用车,仅限于学院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车
棺葬按政策规定不予派车
市内由院工会主席批准,驶离市区由书记或院长批准,用车管理和费用清算按公务用车标准执行,费用由学院单列支付,省外不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