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XX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处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
XX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
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
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市级有关部门:
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XX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
42号,以下简称
)已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2000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死亡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死亡待遇,按
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2000年7月1日以前死亡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死亡待遇,仍按原规定处理
2000年7月1日以前已享受生活困难补助金,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死亡职工供养直属亲属,可继续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并从2000年7月1日起,改按
二、职工本人工资,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的口径,按职工死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三、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在按规定应实行火葬的地区不实行火葬的,不享受丧葬费
企业所在地尚未具备火葬条件,或者当地是按少数民族习1俗安葬的,丧葬费可暂按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死者原配偶再婚后,从再婚的次月起,不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金,其他供养直属系亲属仍符合享受生活困难补助金条件的,可继续享受
五、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凡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第1页共5页其生活困难补助金应从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的次月起发给
在企业按照我市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后,死者家属不接受企业处理决定的,企业则从其接受处理决定之月起发给有关待遇,过去的不予补发
六、死者生前供养的直属只有父母或配偶符合供养条件,其兄妹或子女的固定收入超过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则应与企业合理负担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