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2002]12 号转发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镇区建委:现将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建管字[2001]35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镇区建委要组织有关单位认真学习宣传建设部第 78 号令和粤建管字[2001]35 号文的精神,要转变观念,正确理解和认真贯彻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从 2002 年 4 月 1 日起,中山市统一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中山市建设局是办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手续的备案机关,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
四、质监站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 5 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一式两份,备案机关和质监站各存一份
五、建设单位应按照粤建管字[2001]35 号文要求,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如备案机关未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存在违反工程质量规定的行为,应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15 天内在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连同备案文件退还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备案表将作为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一项重要依据
六、备案机关依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调查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15 日内责令工程停止使用,并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提出处理意见,限期整改,对有涉及地基与结构安全问题的,由质监站跟踪监督后,出具有关整改情况的监督报告,再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七、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