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 gafoju 贡献 doc 文档可能在 WAP 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 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 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文件 浙中继〔2009〕1 号 关于公布 2009 年浙江省中医药 继续教育项目的通知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的规 定,经组织专家评审, 2009 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评 出新上项目 75 项,备案项目 90 项,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要切实加强对省级中医 药继续教育项目的管理,定期对项目举办的内容形式等进行 监督检查。各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分中心要积极参与本地区中 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实施、指导和评估,切实保证项目的质量 - 1 - 和效果。 二、项目主办单位及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省继续教育委员 会公布的内容和要求组织实施,提供满足项目培训所必需的 环境与条件,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强化实践教学, 注重教学效果,确保教学质量,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名称、授 课内容、授课教师,调整学分标准,压缩教学时数。要加强 学员管理,严格考勤制度,避免流于形式,杜绝滥发证现象 发生。在项目实施前一月须填写《浙江省国家级、省级中医 药继续教育举办申请表》见(http://jjzx.zjtcm.net) ,上报省中 医药继续教育中心,经同意后预领学分证。 三、项目收费应符合相关部门规定,严格审批与管理。 项目主办单位应当向当地物价部门申报项目收费标准或办 理备案手续。 四、继续教育项目完成后,举办单位应对项目实施进行 自我评估,及时做好书面小结;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按要 求将所举办项目的相关书面和电子资料(项目执行情况、文 字和声像教材、学员名单及学分证号、日程安排、考试试题、 评估材料及书面总结等。以上表格可从 http://jjzx.zjtcm.net 下载)报省中医药继续教育中心,并核销多余学分证。经省 中医药继续教育中心审核并将上述材料录入“浙江省中医药 继续教育 I 类学分查询”系统后,学分证方生效。 五、各主办单位应主动接受各级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委 - 2 - 员会的监管,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 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定期公布,并作为再次申报中医药继 续教育项目申报、评审依据,不合格者取消下一年项目举办 资格。 附件:2009 年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二○○九年四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