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卫生检验方法分类一:中国法规规章库分类二:医药卫生颁布时间:1991-05-16有效时间:1991-05-16失效时间颁布机构:卫生部数据库:法律法规资料库 前言 中成药、化学药品、生化药品的非灭菌制剂及药用原料、辅料,除另有规定外,皆按本法进行检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布的《药品卫生标准》及有关规定判定检验结果。注①1984年10月31日卫生部发布的《药品卫生检验方法》同时废止。 药品卫生检验方法总则 1.抽样 1.1 供试品一般按批号抽样 1.2 抽样时,凡发现有异常或可疑的样品,应抽选有疑问的样品,但因机械损伤明显破裂的包装不得作为样品。 1.3 凡已能从药品、瓶口(外盖内侧及瓶口周围)外观看出长螨、发霉、虫蛀以及变质的药品,可直接判为不合格品,无需再抽样检验。 1.4 抽样量一般应为检验用量(2个以上最小包装单位)的3倍量。 1.5 一般采用随机抽样方法抽样。 2.供试品保存 2.1 供试品在检验之前,应保存在阴凉干燥处(勿冷藏或冷冻),以防供试品中的污染菌因保藏条件所引起致死、损伤或繁殖。 2.2 供试品在检验之前,应保持原包装状态,严禁开启。包装已开启的样品不得为供试品。 3.检验 3.1 供试品检验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布的《药品卫生标准》确定。 3.2 检验的全过程必须符合无菌技术要求。 3.3 除另有规定外,供试品制备成供试液后,应在均匀状态取样。 3.4 供试品制成供试液后,应在1小时内注皿操作完毕。 4.检验量 4.1 所有剂型的检验均需取自2个以上包装单位。 4.2 口服固体制剂 中成药丸剂、片剂、冲剂、散剂、胶剂、茶剂、曲剂、胶囊剂等检验量均为10g。蜜丸除应取自2个以上包装外,还应取自4丸以上。 化学药品、生化药品的粉剂、胶囊剂、片剂、冲剂、滴丸剂等检验量为10g。 4.3 口服液体制剂:糖浆剂、乳剂、合剂、溶液剂、混悬剂、酒剂等检验量为10ml。 4.4 半固体制剂:膏剂等检验量为10g。 4.5 外用液体制剂:滴眼剂、滴鼻剂及其他液体制剂检验量为10ml。 4.6 外用栓剂、软膏剂、眼膏剂等检验量为5g。 4.7 膜剂,除另有规定外,中药膜剂检验量取30~50平方厘米,化学药及生化药膜剂取10平方厘米,以上均需取自2个以上包装并4片以上。 4.8 特殊贵重的或极微量包装的药品,其检验量可酌减。除另有规定外,口服固体制剂不得低于3g;液体制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