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管理法律风险防范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李升斌第一部关于招聘录用环节的法律风险第二部分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环节的法律风险第三部分关于加班费问题第四部分关于工资问题第五部分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风险第六部分劳动人事管理中经常发生的其他相关问题第一部分关于招聘录用环节的法律风险及应对建议一、录用通知函(Offer Letter)1、录用通知函能否代替劳动合同
是否可进行未签订合同双倍工资的抗辩
※观点:具有人身关系不适用合同法2、录用通知函的风险问题※ 往往成为劳动者的有效证据使用
(如薪酬标准等)案例: A公司于 2004 年 3 月 15 日向 C小姐发出了录用通知书,录用通知明确C小姐的职位为财务经理, 年薪为 20 万元,合同期限为2 年,报到期限为2004 年 4 月 20 日之前
C小姐收到录用通知书后立即向A 公司打电话确认将于4 月 20 日之前到 A公司上班
C 小姐报道时, 公司告诉其每月先暂开 8000 元,剩余款项年底补齐
C小姐上班三个月后,公司领导对其表现不满意, 将其辞退,双方因工资标准问题产生争议
【法律建议】 1 、明确报到时间; 2 、载明“ 若您未能按时报到或双方未就签订《劳动合同书》 达成一致, 由《录用通知函》 无效;本函仅用于表达聘用意向,在任何情况下不能作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
只有在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之后,公司与您才形成劳动关系”
3 、报到时,收回该《录用通知函》的原件
二、入职登记表1、个人简历的重要性,特别是工作简历
2 、要注意入职登记声明的运用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