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保护视力色: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 年 09 月 30 日【字体 :大 中小】案例简介:张某于 2006 年 7 月 3 日进入某酒店担任保安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 年 7 月 3 日至 2008 年 7 月 2 日。 2008 年,酒店恰逢经营管理调整,管理人员频繁更迭,张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张某仍在酒店工作,酒店仍按原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2009 年 8 月 4 日,酒店发现张某的劳动合同早已在一年前到期,马上书面通知张某续签二年期劳动合同,张某于2009 年 8 月 5 日回复酒店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 年 8月 25 日,酒店书面拒绝张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并告知张某若未及时与酒店签订二年期劳动合同,酒店将在一个月后解除劳动关系。2009 年 9月 25 日,酒店单方面解除张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张某不服,于2009 年 11 月 1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支付2008 年 7 月 3 日至裁决之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仲裁庭审中, 酒店辩称: 酒店方因管理疏漏未及时发现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期满,但酒店并无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观恶意,且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时足额发放张某的工资,酒店在2009 年 8 月发现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后,两次书面通知林某续签劳动合同,已尽诚信义务, 但张某却利用酒店的疏忽大意而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酒店经综合考虑, 只希望与张某签订二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酒店认为张某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是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请求仲裁庭驳回张某的申诉请求。争议焦点:1、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是否应续签劳动合同?未续签劳动合同有何责任? 2、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如何解除、终止?3、二倍工资是否适用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案例分析:1、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是否应续签劳动合同及其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 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显然,劳动合同法的立意十分明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