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篇一:支付劳务派遣人员薪酬支付劳务派遣人员薪酬涉税政策解析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会使用外单位的人员,即劳务派遣工为本单位提供劳务,在支付劳务派遣工费用时,会涉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代扣个人所得税问题,以下就实务中经常遇到的相关问题做一简要分析
支付给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可否作为本单位工资费用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 薪金支出, 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这里特别强调是否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本企业任职或受雇,应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且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而对于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该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且应当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因此,劳务派遣工具有非技术性、临时性、工资金额的非固定性 (可随行就市)的特点
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只是购买劳务关系,支付给劳务派遣工的工资、福利及保险费等属于给劳务公司的劳务费用支出,不属于公司的工资、 薪金支出,因此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税基
根据《劳务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单位有支付给劳务派遣工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义务,如每月支付给劳务派遣工一定金额的中餐补助、节假日的加菜费等
如果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由用人单位直接发放派遣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