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 品 评 估 细 则一、内销玩具包装要求:玩具主体、包装(胶袋包装)、随同玩具的说明书或附页等应具备制造商、分销商或销售商的名称和地址、电话号码或网址等,或清晰确定制造商与分销商的商标或标记,所有这些标识应清晰、消费者易读懂且可用,在正常情况下能耐久使用(即需要有公司名称以及公司地址与网址)。 1.1 玩具的使用年龄标识; 1.2 产品编号与名称:能真实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 1.3 产品型号:使用说明上标注的型号与实际产品的型号一致; 1.4 产品执行标准编号:在产品包装、使用说明书及标签上应标明产品相对应的执行标准编号;GB6675-2003(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GB5296.5-2006(消费品使用说明第 5 部份:玩具)、GB19865-2005(电玩具的安全)、GB9832-2008(毛绒、布制玩具的安全与质量) 与 CCC(中国强制认证)。 1.5 安全警示:对所需用警示标志或警示说明的玩具应予以标明,1.6 毛绒、布质玩具的材料说明:说明主要的物料成份与含量; 1.7 安装使用方法及组装图示:对于复杂的产品,应以图文相结合的在使用说明或包装上分步骤详细说明拼装方法;此使用说明应按单件产品或销售最小单位提供; 1.8 维护和保养:在产品附件或包装上、标签上等位置说明具体的维护和保养方法,以保证安全使用或健康卫生; 1.9 安全使用期限:需要限期使用的产品(主要针对跟食物一起包装的玩具),应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日期(按年/月/日顺序标识); 1.10 使用说明的形式:根据玩具的特点,使用说明可独立采用或多种相结合的的以下方法: 1.11 直接压印上产品上(如塑胶件晒在模具上); 1.12 粘贴在产品上; 1.13 缝制或悬挂在产品上的标签、标牌; 1.14 随同产品提供说明书或其它附页; 1.15 置于产品包装上; 1.16 使用说明在产品或包装等上宜置于容易看到、识别的位置;如毛绒产品的安全安全警示标签宜缝在产品上; 1.17 如同时采用几种方式的使用说明,则内容保持一致。 1.18 对于使用说明与警示说明的文字要求: 1.19 在国内销售的产品,使用说明的字体必须采用规范通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字体的尺寸不小于五号字体; 1.20 其中,类似“危险”、“警告”、“注意”的安全警示字体必须大于四号黑体字,且字体格式要求加粗; 1.21 相关的警示内容的文字不小于五号黑体字。例如:1.22 不是供 36 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不适用于那些由于考虑到玩具的功能、尺寸、特性、性能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