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 111 号 《长沙市房屋登记办法》已经 2010 年 11 月 24 日市第 13 届人民政府第 35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一节 所有权登记 第二节 抵押权登记 第三节 地役权登记 第四节 预告登记 第五节 其他登记 第四章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市)房屋登记机构负责办理。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簿是指房屋登记机构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记载房屋自然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也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第六条 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及其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 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或界址、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或界址的部分为基本单元。集体土地范围内,宅基地上的村民住房,以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或界址的部分为基本单元。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或界址的部分为基本单元。 第八条 申请房屋登记,当事人可以亲自申请,也可由其代理人代为申请;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姓名。 当事人亲自申请的,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