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文件鄂地税发[2008]207 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湖北省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凡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应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已自用(包括出租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再出售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主体,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受理和审核
第四条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对于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以分期开发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又有非普通标准住宅等其他开发产品的,其土地增值额应分别计算
第二章 清算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条件之一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