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 二○○五年 第 24 号 关于公布《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的通告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具体确定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现予以公布,自 2005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特此通告。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GJB1-2005) (2005 年 4 月 28 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 2005 年 5 月 1日实施)前 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编号为 GJB1-2005。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批准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建华、翟双合、王立、赵继强、王刚、卢晖、张文忠、肖伟明、傅以诺、秦泽、王钢、臧志成。引 言为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正确地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保证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践,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包括:确定当事人责任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过错行为分类、当事人责任的分类及组合、依过错行为的交通事故分类。本标准"确定责任一"列举了一方当事人为全部责任的过错情形;在确定当事人责任时,优先适用"确定责任一";只有一方当事人有"确定责任一"所列过错行为的确定其为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同时具有"确定责任一"所列过错行为的,双方当事人为同等责任。无法适用"确定责任一"确定责任时,首先按照附录中依过错行为的交通事故类别确定当事人有无 A 类行为,其次确定当事人有无附录中 B 类行为,然后根据"确定责任二"确定当事人责任。根据本标准"确定责任二"确定双方当事人责任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具有饮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过错行为的,再根据"确定责任三"加重其一级责任。"确定责任一"至"确定责任五"未列举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标准明确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规则和方法。1.2 本标准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