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 二○○五年 第 24 号 关于公布《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的通告依据《北京市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具体确定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
现予以公布,自 2005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GJB1-2005) (2005 年 4 月 28 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 2005 年 5 月 1日实施)前 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编号为 GJB1-2005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批准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建华、翟双合、王立、赵继强、王刚、卢晖、张文忠、肖伟明、傅以诺、秦泽、王钢、臧志成
引 言为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正确地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保证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北京市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包括:确定当事人责任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过错行为分类、当事人责任的分类及组合、依过错行为的交通事故分类
本标准"确定责任一"列举了一方当事人为全部责任的过错情形;在确定当事人责任时,优先适用"确定责任一";只有一方当事人有"确定责任一"所列过错行为的确定其为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同时具有"确定责任一"所列过错行为的,双方当事人为同等责任
无法适用"确定责任一"确定责任时,首先按照附录中依过错行为的交通事故类别确定当事人有无 A 类行为,其次确定当事人有无附录中 B 类行为,然后根据"确定责任二"确定当事人责任
根据本标准"确定责任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