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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信息发布暂行规定(试行)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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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局文件余公资〔2006〕3号2006-7-6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信息发布行为,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余杭区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信息发布暂行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杭州市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局二○○六年七月六日余杭区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信息发布暂行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交易行为,建立公开、透明、真实的信息发布平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的信息发布。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信息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必须公开或可以公开的招标公告、发包信息、资格预审信息、公示信息、变更信息或更正公告等交易信息。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信息发布是指通过指定的报刊、网络等有关媒介将信息向社会公开披露的行为。第五条交易信息发布应按照相对集中、受众分布合理、形式多样的原则在媒介发布。第六条余杭区建设局负责对全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余杭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标办”)受区建设局委托,具体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水利、交通、供电、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保、科技、信息产业等专业工程交易项目的信息发布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第七条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交易信息发布的登记,为招标人提供信息发布等服务。第八条交易信息的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真实、准确、完整。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一)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名称与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性质、实施地点和时间;(三)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投资总额、概(预)算造价、工期要求以及规模和资金来源;(四)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五)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标准,投标报名的时间、地点,投标报名截止日期以及投标保证金的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第十条中标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单位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名称;(二)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和招标编号;(三)拟中标候选人名称、资质等级及相关编号,项目经理名称、资质证号、等级和工作手册编号,中标工期和中标金额;(四)公示期限;(五)投诉受理单位及电话;(六)其它需要公示的信息。第十一条:信息更正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名称;(二)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三)首次公告日期、更正内容修订日期;(四)更正内容;(五)联系人、联系方式。第十二条交易信息经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拟定后,需报区招标办或其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区交易中心办理信息发布登记手续。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对所发布的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向区交易中心提出入场交易信息发布申请时,需提交经核定的以下资料:(一)余杭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备案登记表;(二)余杭区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三)工程类别核定表;(四)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区交易中心在查验相关资料后,资料齐全的,由招标人填写《杭州市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进场交易发布信息申请表》,区交易中心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发布。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信息需要公开发布的,必须在杭州建设工程交易网、区交易中心网站、区交易中心大厅显示屏或者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媒介上进行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对同一项招投标项目的交易信息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项目交易信息发布(包括重新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少于两个工作日。其他专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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