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3 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范总则为加强和规范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组织和部署全国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对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进行指导。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抽检不合格化妆品及其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处置。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和利益回避的原则。承担化妆品监督抽检的检验机构应当具有以下基本条件:1.4.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1.4.2 具有与承检任务中品种、检测项目、 检品数量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资质和能力,拥有良好实验室管理体系;1.4.3 具有与承检任务相匹配的人员、设备、设施;1.4.4 无重大检验差错的记录,能够保证检验结果质量,能够参与相关能力验证并取得满意结果。抽检方案制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需要,制定年度或专项监督抽检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化妆品监督抽检方案应当包括抽检目的、依据、品种、 数量、抽样点分布及确定原则、抽样单位、抽样方法、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承担检验的单位、抽样检验时限、结果报送等内容。监督抽检应当以问题为导向,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品种的抽检力度。检验项目应当有针对性,根据化妆品的生产工艺和成分,选择涉及人身健康安全以及容易出现问题的指标。抽样点的设置应当涵盖本行政区域的不同类型、不同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突出重点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必要时,可以专门指定被抽查企业的范围。检验方法和判定依据应当采用化妆品卫生规范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或规定。监督检查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先行对被抽样单位的资质和质量管理状况进行现场检查。3 / 13 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3.2.1 所经营产品的生产企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批件(备案凭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并核实其有效性及与所经营产品是否相符;3.2.2 产品标签标识与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内容是否相符,有无违法标注和违法宣传;3.2.3 索证索票情况。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抽样检验计划外的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下列化妆品,可采取针对性抽样:3.3.1 可疑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或超量超范围使用限用物质生产的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