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协议编号:号甲方: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方)住所: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市区广达东侧法定代表人:乙方:(受让方)地址: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贷款债权(含与之有关的附属权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前言定义与解释在本协议中的下列词语应具如下涵义,但本协议另有规定除外:“贷款银行”,指向本协议附件一所列公司、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及其分行、支行、信用社等分支机构
“债务人”,指本协议附件一所列公司、企业的全部、部分或任一
“担保人”,指本协议附件一所列的、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合法债权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担保的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或其他担保方的全部、部分或任一
“标的债权”,指本协议附件一所列的甲方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以及其附属的担保权益(若有)
“利息”,指债务人根据债权凭证在生效日应向债权人支付但尚未支付的贷款利息
“债权凭证”,指本协议附件二所列的甲方在签署本协议时所持有,并已向乙方提供文件清单及复印件供乙方查阅的与标的债权相关的文件或资料
“转让价款”,指本协议第2
1款规定的、乙方受让标的债权所应支付的协议对价
1“基准日”,指甲方确定的计算标的债权账面本金及利息余额的截止日,即【2018】年【8】月【2】日
“生效日”,指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
“成交日”,指乙方依据本协议第二条之约定向甲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之日
“付款日”,指本协议第2
2款所约定付款期限届满之日
“债权凭证移交日”,指本协议第四条所约定甲方向乙方移交债权凭证之日“债权处置”,指为实现标的债权的回收而进行的各种合法处分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追收、拍卖、以物抵债、作价入股、抵债或者债权转让等处置方式
“处置所得”,指对标的债权以各种合法有效的方式进行债权处置而获得的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资产以及其他任何可以体现为经济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