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农 业 厅 文件浙 江 省 公 安 厅浙农专发〔2006〕52 号 关于加强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机)局、公安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履行各部门管理职责,有效预防、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现就加强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尽职责,依法做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农业(农机)部门农机监理机构要严格依照农业部《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第 42 号令)和《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第 43 号令),认真做好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牌证核发和驾驶人的考试、驾驶证核发、审验等工作,严把源头关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做好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检查、处罚、记分和交通事故处理等工作,切实加强对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路面动态监管
在路面动态管理中,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农业(农机)部门的作用,协同开展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检查;或建立“公安驻农机联络室(警务室)”,加强协作,合力构建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管长效机制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省农业厅、公安厅共同制定《浙江省上道路行驶拖拉机注册登记安全技术要求》(见附件 1,以下简称《技术要求》)
对符合《技术要求》的拖拉机,农业(农机)部门负责核发拖拉机号牌及行驶证
凡要求在我省注册登记的上道路行驶拖拉机,须经我省省级或省级以上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和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组织的安全评审
符合条件的,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公布其机型及技术参数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公布机型、技术参数进行资格审核和技术检验,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注册登记
拖拉机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公布的机型、技术参数组织生产,对擅自改变技术参数的企业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