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金融业务经营监管法制 离岸金融(Offshore Finance)一般指不具有金融市场所在国国籍的当事人在金融市场上从事的货币或证券交易行为
为了全面参与国际金融竞争并争取国际金融秩序的话语权,中国大陆应当逐步全面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建立一流国际金融中心,而这方面少不了对离岸金融的业务经营做出充分的监管安排
离岸金融业务经营监管,是指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本国法律的规定,对离岸金融从业者的经营活动所进行的管理
业务经营监管涉及离岸金融运作的各方面,包括资本金、交易对象、经营范围、交易货币等问题
一、资本金要求 离岸金融机构的资本金,一般指有关金融机构在成立的时候向主管当局所注册的实收资本
资本金对离岸金融机构的良好运营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是保证离岸金融机构信誉和降低离岸市场风险的重要措施
但一般来讲,各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在规定资本金要求的时候,并不将其作为直接的要求;也就是说,市场所在国不会直接规定,从事离岸金融业务须拥有多少资本金
这无论是在内外业务混合型离岸会融市场上还是在内外业务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上都是如此
在伦敦和香港的离岸金融市场上,境内业务与境外业务合账处理,没有专门的离岸金融机构或者专门的离岸账户,因而也就没有特殊的资本金要求;而在美国和日本的离岸金融市场上,许多经营离岸业务的金融机构只是在其机构内另设立一个专门账户,管理当局对这些金融机构也没有特殊的资本金要求
但是,市场所在国通常会在准入形式或者业务范围方面对资本金的问题加以间接控制
由于市场所在国一般要求国际银行以分行的形式进入离岸金融市场 [1],那么,得以通过分行的形式进入离岸金融市场并开展业务的跨国银行总行是否要符合一定的资本金要求呢
答案显然是肯定的
比如,1990 年《马来西亚离岸银行法令》第 11 条规定,资本金未扣除亏损前不足 1000 万林吉特或其他等额货币的,任何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