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规标题】化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4) 【颁布单位】 化学工业部【发文字号】化建发[97] 第 547 号【颁布时间】 1997 年 08 月 26 日【生效时间】 1997 年 08 月 26 日化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程建设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 技术性较强的系统工程。为了加强化工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保证国家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发挥投资效益, 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结合化工建设的特点,特制定本管理程序。第二条本管理程序所指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列入国家或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国家重点建设的化工项目,除按国家计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外。具体做法亦按本管理程序执行。第三条本管理程序对化工建设项目的管理范围,包括从国家批准项目正式立项起,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及审查、招标投标、开工准备、工程施工、生产准备、化工试车、生产考核、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全过程的建设管理工作。第四条化学工业部计划、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化工行业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工项目的监督管理/组织、参与、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综合管理部门做好化工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第二章项目前期准备管理第五条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是指建设项目立项起到批准项目开工这一期间的主要工作。凡列入建设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均应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获批准即为立项。项目建议书由项目法人筹建单位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国家的产业政策,行业、 地区发展规划及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法规、规定编报。 其中基本建设大中型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在上报项目建议书时须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建议书编报单位委托有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或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项月建议书报国家计委审批。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报国家经贸2 委审批。 项目建议书编制的内容及要求按《化工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内容和深度的规定》执行。第六条项目立项后须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根据国家或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文件进行编制,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行业、地区发展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