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研究综述(二)第 1 部分,绪论1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概况1
1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历程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得到了较快的发展,随着老龄化浪潮汹涌而来,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成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国政府从 80 年代中期开始,探索性地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有近 20 年的历史
这段历史大体可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86-1992 年,为试点阶段
1986 年,民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在江苏沙洲县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
确定以一些发达地区为试点,并在这些地方启动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工作
第二阶段:1992—1998 年,为推广阶段
1991 年 6 月,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下简称《基本方案》),确定了以县为基本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1992 年 1 月在全国公布实施
此后,在各地推广
第三阶段:1998—2003 年,进入整顿阶段
1998 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
这个阶段农民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官方认为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向商业保险过渡
第四阶段:从 2003 年以后,是恢复阶段
十六大以后,中央逐步加大了解决“三农”问题的力度,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以“五个统筹”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2004—2005 年,更是在事隔 18 年后连续两年以党中央、国务院的名义下发了关于农村问题的第六、第七个一号文件
在这种大背景下,东部地区一些地方渐渐恢复了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努力
①近年来的研究多采用三阶段划分,上述四阶段划分是适应形式发展所提出的较权威的新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