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视频监视系统的建设,避免重复投资,统一技术标准,实现省、市 、县(市、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防旱指挥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共享水利工程视频信息,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由浙江省水利厅提出,由浙江省水利信息管理中心解释。本规定起草单位: 浙江省水利信息管理中心 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本规定主要起草人:虞开森、耿洛桑、王宁、陈凤激、陈超1 范围本规定涉及的范围为水利工程视频监视系统的级联方式、图像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应用技术要求,以及系统测试、验收和维护管理的相关方法。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境内水利工程视频监视系统的建设,在租用公共视频监视系统(如电信“全球眼”)组建水利工程视频监视系统时应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定,但鼓励根据本规定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GB 50174-1993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057-1994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T 9361-1998 计算机站场地技术要求GB 17859-1999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 50343-200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KJ-90 通讯系统机房设计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3.1 视频监视利用视频探测手段对目标进行监视和信息记录。3.2 视频传输利用有线或无线传输介质,直接或通过编码解码、调制解调等手段,将视频图像信号从一处传到另一处。3.3 图像质量能够为观察者分辨的光学图像质量,它通常包括像素数量、分辨率、帧率和信噪比等。3.4 监视点指安装了摄像机以及与之配套的相关设备(如镜头、云台、解码控制器、防护罩等)的现场。3.5 监视站与一个或多个前端监视点直接连接,实时采集(存储)前端监视点图像的场所。3.6 监视中心对管理范围内的监视点进行集中管理,并具有解码视频信息、操控摄像头等功能的管理场所。4 系统结构和基本功能4.1 系统结构水利工程视频监视系统由各级监视中心和监视站组成。在省级、市级、县(市、区)级水利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中心分别设置监视中心,在水利工程管理等单位设置监视站。监视中心和监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