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 【颁布单位】 民航总局 【颁布日期】 19971208 【实施日期】 19980401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CCAR-272TR-R1),自 199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客、行李国际航空运输的管理,保护承运人和旅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国际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称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及其行李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航空运输,也适用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使用民用航空器办理的免费国际航空运输
根据包机合同约定的运输,本规则仅适用于该包机合同和包机客票的条款中所载明的内容
第三条 本规则内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者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 “公约”,是指根据合同规定适用于该项运输的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和《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定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二) “承运人”,是指包括填开客票的航空承运人和承运或者约定承运该客票上所载明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三) “承运人规定”,是指承运人为对旅客及其行李的运输进行管理、依法制定而公布的并于填开客票之日起有效的规定,包括有效的适用票价
(四) “授权代理人”,是指被承运人指定并代表该承运人,为其航班并经授权后为其他航空承运人的航班销售航空旅客运输的旅客销售代理人
(五) “旅客”,是指除机组成员以外经承运人同意在航空器上载运或者已经载运的任何人
(六) “客票”,是指由承运人或者代表承运人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声明、乘机联和旅客联
(七) “连续客票”,是指填开给旅客与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