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暂行办法(建稽[2008]92号2008年5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部派城乡规则督察员(组)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督察员的行为,保障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出的城乡规划督察员(组)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是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至指定城市执行城乡规划督察任务的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是指由若干督察员组成的工作小组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以下简称部稽查办)负责督察员(组)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遴选条件第四条担任督察员的人选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规划专业水平,熟悉城市总体规划、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1编制规范和实施要求;(三)具有国家注册规划师资格,或者担任厅级以上领导职务且从事过5年以上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四)具有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经验以及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五)具有较强的原则性、组织性和纪律性;(六)身体健康,能适应异地派驻工作需要
第三章聘任、培训与派遣第五条督察员的遴选工作程序如下:(一)推荐督察员名单由有关城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二)初审督察员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推荐名单基础上汇总审核后报送部稽查办;(三)候选督察员名单由部稽查办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各地初审名单确定
第六条督察员的聘任程序如下:(一)根据每届派驻督察员工作需要,部稽查办商有关司局后,从候选督察员名单中拟定聘任的督察员人选;2(二)拟聘任的督察员人选经报主管部领导批准后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名义正式聘任
第七条督察员每届聘期为二年,聘期届满后住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