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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暂行办法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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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暂行办法(建稽[2008]92号2008年5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部派城乡规则督察员(组)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督察员的行为,保障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出的城乡规划督察员(组)。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是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至指定城市执行城乡规划督察任务的工作人员。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是指由若干督察员组成的工作小组。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以下简称部稽查办)负责督察员(组)的管理工作。第二章遴选条件第四条担任督察员的人选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规划专业水平,熟悉城市总体规划、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1编制规范和实施要求;(三)具有国家注册规划师资格,或者担任厅级以上领导职务且从事过5年以上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四)具有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经验以及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五)具有较强的原则性、组织性和纪律性;(六)身体健康,能适应异地派驻工作需要。第三章聘任、培训与派遣第五条督察员的遴选工作程序如下:(一)推荐督察员名单由有关城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二)初审督察员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推荐名单基础上汇总审核后报送部稽查办;(三)候选督察员名单由部稽查办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各地初审名单确定。第六条督察员的聘任程序如下:(一)根据每届派驻督察员工作需要,部稽查办商有关司局后,从候选督察员名单中拟定聘任的督察员人选;2(二)拟聘任的督察员人选经报主管部领导批准后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名义正式聘任。第七条督察员每届聘期为二年,聘期届满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可视情况续聘,续聘原则上实行异地交流。在聘期内督察员职位有空缺时,部稽查办从候选督察员名单中选择合适人选,履行聘任程序填补空缺。第八条督察员原则上不得在原工作单位所在城市工作,原工作单位为中央或省属单位的督察员可不受此限制。第九条督察员在任职前应接受任前培训,任职期间还应接受不定期的相关培训。第十条被聘任的督察员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派遣并颁发聘书及监督检查证件。第四章组织结构及日常管理第十一条督察工作以组为单位开展,每组由派驻若干城市的督察员组成。派驻城市及督察员的分组由部稽查办根据督察工作需要确定。第十二条每个督察组设组长一名,负责组织本督察组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一)组织督察员的日常学习和工作,定期查阅督察员的督察日志;(二)组织实施督察组所驻城市之间的巡察工作;(三)组织起草、报送、签署《督察意见书》等有关督察文件;(四)报告督察员每月考勤情况;3(五)及时向部稽查办报告督察组工作情况;(六)承办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三条督察员请事假、病假5个工作日以下的报督察组长批准,超过5个工作日的报部稽查办批准,督察组长请假报部稽查办批准。督察员确因健康原因等连续超过2个月不能在岗工作的,部稽查办将另派督察员接替其岗位。第十四条督察员除案件线索专门报告外,应每日填写督察日志,并按月向督察组书面报告督察工作情况;督察组长应每季度向部稽查办书面报告督察组日常工作情况;督察组长应组织督察员按时形成本组半年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部稽查办。第十五条督察员(组)在日常工作中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做到专人保管、科学分类、存放有序、完整备查,同时注意保密,需归档管理的文件材料包括:(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法律、法规,各类规划文本及图册等相关材料;(二)督察员在工作中取得的案件原始资料、形成的调查报告;(三)督察员工作日志及定期工作报告、督察组定期工作总结;(四)督察员(组)联系工作收发的传真、电话记录等其他应归档保存的材料。第五章相关待遇4第十六条督察员工资性补助及相关补贴由部稽查办根据相关财务规定予以支付。第十七条督察员将获得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包括配备办公室、办公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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