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
6 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一、节能汽车推广车型及企业条件(一)发动机排量为 1
6 升及以下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混合动力汽车和双燃料汽车);(二)已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三)综合燃料消耗量限值如下:整车整备质量(CM)kg具有两排及以下座椅或装有手动档变速器的车辆L/100 km具有三排或三排以上座椅或装有非手动档变速器的车辆L/100 kmCM≤7505
6750<CM≤8655
9865<CM≤9805
2980<CM≤10906
51090<CM≤12056
81205<CM≤13206
21320<CM≤14307
61430<CM≤15407
01540<CM≤16608
41660<CM≤17708
81770<CM≤18808
21880<CM≤20009
62000<CM≤21109
12110<CM≤228010
62280<CM≤251010
22510<CM11
9(四)推广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约定的质量及服务;具有完备的产品销售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二、补助标准和方式对消费者购买节能汽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3000 元/辆,由生产企业在销售时兑付给购买者
三、推广资格申请和确定(一)节能汽车生产企业按照有关要求提出推广资格申请(具体格式见附件 1)
(二)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根据申请情况组织节能汽车推广资格审查,确定并公告节能汽车推广目录
四、补助资金申请和拨付(一)推广企业在月度终了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