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 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一、节能汽车推广车型及企业条件(一)发动机排量为 1.6 升及以下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混合动力汽车和双燃料汽车);(二)已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三)综合燃料消耗量限值如下:整车整备质量(CM)kg具有两排及以下座椅或装有手动档变速器的车辆L/100 km具有三排或三排以上座椅或装有非手动档变速器的车辆L/100 kmCM≤7505.25.6750<CM≤8655.55.9865<CM≤9805.86.2980<CM≤10906.16.51090<CM≤12056.56.81205<CM≤13206.97.21320<CM≤14307.37.61430<CM≤15407.78.01540<CM≤16608.18.41660<CM≤17708.58.81770<CM≤18808.99.21880<CM≤20009.39.62000<CM≤21109.710.12110<CM≤228010.110.62280<CM≤251010.811.22510<CM11.511.9(四)推广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约定的质量及服务;具有完备的产品销售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二、补助标准和方式对消费者购买节能汽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3000 元/辆,由生产企业在销售时兑付给购买者。三、推广资格申请和确定(一)节能汽车生产企业按照有关要求提出推广资格申请(具体格式见附件 1)。(二)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根据申请情况组织节能汽车推广资格审查,确定并公告节能汽车推广目录。四、补助资金申请和拨付(一)推广企业在月度终了后 10 日内将月度推广信息(具体格式见附件 2)上报财政部。(二)财政部根据节能汽车月度推广信息,预拨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给推广企业。(三)年度终了后 30 日内,推广企业要认真总结全年推广情况,编制补助资金清算报告,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清算报告和专项核查情况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四)财政部根据节能汽车推广工作进展、资金需求等情况安排一定工作经费,用于目录审查、检查检测、信息管理、宣传培训等工作。五、标识的加施推广企业应按本细则规定的样式和内容(见附件 3),在推广车辆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六、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开展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其中,燃料消耗量水平检查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