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上海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19日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