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宿旅客财产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客在住宿过程中随身携带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并下榻于经国家旅游局评定为三星以上(含三星)的酒店的旅客,均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所下榻的酒店内因盗窃、抢劫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随身携带财产的损失,本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的计算第四条本保险每天的最高赔偿限额为10000元
其中,损失物品单件最高赔偿限额为3000元
第五条本保险的保险费按日计收,不足24小时的,按一日计算
保险期间第六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签发之时起(一)24小时;(二)至被保险人办理完退房手续时止;以上规定以先发生的为准
责任免除第七条因下列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旅游地点旅游规章的活动;(二)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或其雇佣的人的不忠实行为或故意行为;(三)清理、染色、更新、改变款式、修理或重建;(四)机械或电子故障、腐烂、发霉、虫蛀;(五)被保险人被欺诈;(六)有权机关的罚没、查封、扣押
第八条下列损失或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因盗窃、抢劫或其他意外事故导致的现金损失;(二)锈蚀、腐蚀、磨损;(三)任何间接损失,如财产的贬值等;(四)因旅行计划的改变而导致的额外费用;(五)保险财产交付未成年人照管期间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六)保险合同签订前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第九条下列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人力车辆、机动车辆、船舶;(二)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票据、有价证券、邮票、文件、信用卡、食品、药品、保健品、发票、提单、仓单、提货单、运单、账册、说明书、手稿、设计图文、电脑资料、飞机票、船票、车票、动植物及标本、假牙、假肢、隐形眼镜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的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