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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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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2-12-27 11:55:26访问次数:1294字体:【大 中 小】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护城市景观风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广告条 例》、《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 (一)利用户外场地(所)、市政设施、建(构)筑物等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和电子翻板、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利用布幅、充气装置、升空装置等其他形式设置广告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规划、交通运输、文广新、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资源整合、信息公开原则。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涂改、污损、遮盖户外广告。 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拆除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 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实行重点控制和分区管理,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与区域建设和城市建设相协调。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划定禁设区、控制区和展示区。 控制区和展示区应当明确户外广告布局和设置总量、密度、种类、标准。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所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不得影响所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 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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