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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VIP免费

关于修改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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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XX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XX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XX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建立和完善我市多层次、多渠道的住房保障体系,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的,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具体包括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廉租房和安置房(含拆迁安置房、解危安置房以及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等。第四条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统一运作。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严格控制户型面积标准,坚持小户型、经济实用、节能省地的原则。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第五条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回购工作,市国土房产局负责组织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分配、管理、回收工作。第1页共4页第六条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由市国土房产局按有关规定有计划供地。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通过以下方式筹集:(一)社会保障性住房主要通过销售款、银行贷款模式筹集;(二)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主要由财政拨付购房资金。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七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不含通过购买商品房迁移户籍的)、符合家庭资产限额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可以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或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家庭资产主要包括房产、汽车、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等。第八条本市城镇户籍的最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可以申请承租廉租房。第九条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或承租一套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必须在厦门工作和生活。第十条已租住、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统建解困房、解危安置房、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集资房,拆迁公有住房的安置房(含实行货币安置的)等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家庭,原则上不能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但仍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申请一套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获得批准时原住房(或货币安置补偿金)必须退出,退出的住房由市国土房产局或市建设与管理局收回或收购。第十一条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之前的5年内有购买或出售房产的,不能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第十二条家庭收入的划分标准和住房困难户的认定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定期颁布。第三章配售管理第十三条社会保障性住房分配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或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实行第2页共4页就近、轮候的配售、配租制度。在同等条件下,孤寡、残疾等特殊困难的家庭享有优先分配权。第十四条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居委会对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公示后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对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市建设与管理局或市国土房产局,经复核符合条件并公示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金融、税务、工商、社保、交通管理等部门要依法提供申请人的收入、资产等情况证明。第十五条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统一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政府对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承租对象实行分类租金补助。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出售价格根据控制性建设成本、基准地价综合测算确定。第十六条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应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满需继续承租的,承租人可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合同。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家庭,因家庭收入或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原有承租条件的,应申报调整租金补助标准或退出承租的住房。已不符合承租条件但暂时无法退出承租住房的,取消其租金补助。第十七条社会保障性商品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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