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XX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函XX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与管理办法XX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管理,促进社会辐射环境检测行业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自愿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其业务能力进行认定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在本省境内注册并拥有固定办公、实验场所,从事辐射环境检测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通过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在认定的检测项目、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开展相应的辐射环境检测业务
第四条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申请辐射环境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检测机构分为甲级和乙级
甲级检测机构可承担社会委托的电离辐射类和电磁辐射类项目环评监测、年度监测、验收监测和调查报告的现场监测等工作,并可承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辐射监测任务
乙级检测机构可承担社会委托的除Ⅰ类放射源和移动探伤等高风险源以外的电离辐射项目或电磁辐射项目环评监测、年度监测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申请辐射环境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第1页共6页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二)具备完善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具备与开展检测业务相适应的检测项目和能力;(三)所有检测技术人员应通过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四)具备与开展检测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分析实验室和工作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