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恢复XX省宜宾五粮液集团宜宾制药有【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国食药监安[20XX]263号【发布日期】20XX-05-25【生效日期】20XX-05-2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恢复XX省宜宾五粮液集团宜宾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鱼腥草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XX]2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关于鱼腥草注射液等7个注射剂有关处理决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6〕461号)和《关于肌注用鱼腥草注射液等注射剂恢复使用申报资料和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6〕474号)有关要求,国家局组织对XX省宜宾五粮液集团宜宾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恢复鱼腥草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的申请资料进行了审查,对生产情况和条件进行了现场核查,并进行了抽样检验,结果符合恢复鱼腥草注射液肌内注射使用的相关要求。国家局同意恢复XX省宜宾五粮液集团宜宾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鱼腥草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知辖区内药品使用单位,请XX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通知XX省宜宾五粮液集团宜宾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并加强监管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第1页共2页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