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质量与安全教育和培训时间: 2015 年 1 月 6 日地点:学术厅参加人员:全体医务人员主讲;唐洪乾内容:医疗质量与安全医疗事故与一般医疗损害的法律依据从我国目前的医疗纠纷程序来看, 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医学会鉴定专家组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即医疗事故鉴定诉讼途径 ;二是通过司法鉴定部门进行的因果关系鉴定,即司法鉴定诉讼途径,在医疗纠纷法律实践中,称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由于二者的启动程序、 鉴定人员的组成、 鉴定方式、鉴定内容不尽相同,必然依据的法律、法规也是不尽相同的
一、医疗事故纠纷诉讼在我国现行的医疗事故诉讼中,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试行)》的规定,做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诉讼程序,称之为“条例事故诉讼程序”
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在诉讼程序中,法官必然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判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是违反医疗规范的行为
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等等
因此,在这个诉讼程序中,我们可以看到,医疗事故鉴定是标准和依据、医疗诉讼程序对双方当事人的要求都是不相同的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就医疗过程中造成的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纠纷,施行“举证责任倒置” ,有医疗机构就医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 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是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
其判定标准仍然是在“医疗技术”的范围之内的
这是医疗事故纠纷诉讼的最大的特点
其“法律依据”不如更确切的说是“医疗技术依据和标准”,技术上的判断先于法律事实上的判定
法律责任的承担也是在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