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书发包方:长春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南通市吴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长春天安第一城小高层、多层、别墅及公建的楼梯间精装修工程工程地点:长春市硅谷大街661 号二、工程承包范围:按甲方提供之所有的图纸所示内容。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2003 年 4 月 15 日竣工日期: 2003 年 5 月 15 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30 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优良五、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柒万贰仟元¥:1,672,000 元六、付款方式:开工时付10%,以后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时付至70%,另 25%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半年内付清,留取 5%的工程保修金,在交付使用满一年后支付。七、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 本合同书2、 合同条件3、 国家和长春市有关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4、 图纸5、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条件》 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九、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十、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一、解决争议的方式: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若有争议可提起诉讼或由长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十二、合同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合同订立时间: 2003 年 3 月 3 日合同订立地点:长春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制度说明制度是以 执行力 为保障的。 “制度”之所以可以对个人行为起到约束的作用,是以有效的执行力为前提的,即有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和实施,否则制度的约束力将无从实现,对人们的行为也将起不到任何的规范作用。只有通过执行的过程制度才成为现实的制度,就像是一把标尺,如果没有被用来划线、测量,它将无异于普通的木条或钢板,只能是可能性的标尺,而不是现实的标尺。制度亦并非单纯的规则条文,规则条文是死板的,静态的,而制度是对人们的行为发生作用的,动态的,而且是操作灵活,时常变化的。是执行力将规则条文由静态转变为了动态,赋予了其能动性,使其在执行中得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