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第二条 全体合伙人应自觉遵守本协议,违约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第三条 合伙目的:为了,成立本合伙企业
第四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及方式:第三章 合伙企业名称和住址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第六条 合伙企业住址(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及住址第七条 合伙企业合伙人共人
姓 名住 址身 证 证 号 码第五章 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交付出资的期限第八条 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如下:合伙人姓名出资方式数额 评估作价(元人民币)评估方式第九条 合伙人应在年 月 日前交付出资
第十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第六章 合伙企业的财产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四条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十五条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