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反映:新《XX省工伤保险条例》在实际执行中存三方面困难今天,公文素材库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
正文如下:9月30日,我省出台了《XX省工伤保险条例》,并将于20XX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以往我省关于工伤保险的相关问题仅仅是依据省人力社保厅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若干问题的通知》,新出台的《XX省工伤保险条例》已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既体现了对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视,也表明工伤保险制度在适用中的不断完善
但基层部门在实际工作执行中仍存在三方面困难亟待关注:一是工伤认定前置条件模糊导致认定困难
前期国务院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将7类情形认定为工伤,此次新条例中又明确了4类视为工伤的特殊情形,而“X8230;X8230;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或者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这一情形在认定工伤时存在困难,职工具体在从事哪几种岗位时可以认定为特殊岗位;抢救或治疗多长时间可以视为“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我省新条例中都尚未明确,给劳动部门在工伤认定时带来及较大难度
同时我省新条例对做出不予受理工伤的决定时间为“逾期之日起三日内或者收到补正材料的三日内……”,但“逾期”的具体时间段却没有明确,也就是说劳动部门在逾期多长时间后可以决定不予受理工伤尚无定论
以XX县区为例,该县在我省新条例出台之前,在实际工作中以工伤申报之后一年内为补正期限,如无法补正材料将不予受理,但基层法院认为法律没有明确的不予受理工伤的时限,劳动部门不能不予受理;新条例出台后虽有“逾期”规定,但时限仍不明确,将导致各地基层劳动部门在执行中的不统一
二是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导致追偿困难
我省新条例规定“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可以先向第三人要求第1页共2页赔偿,也可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