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维护检修规程1 总则1.1 制定目的压力容器是化工生产过程中完成反应、换热、贮存、分离等作用的一类特种设备,其介质一般具有易燃、易爆、高温、高压、有毒、危险及危害性大等特点。为贯彻国务院颁发的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规程。1.2 适用围1.2.1 本规程适用化工厂中受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监察的最高工作压力为 -0.1~35MPa、工作温度为 -20~450℃的钢制固定式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容器”)的维护、检验与修理。1.2.2 本规程也适用于在用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和汽车槽车的罐体(以下简称“槽车罐体”)。1.2.3 化工厂中最高工作压力和工作温度不在上述规定围之的压力容器的维护、检验和检修应遵循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的标准、规程和规。1.2.4 化工厂中压力容器的拆移修理和修理中的改造;除遵循本规程外,还应遵循下列规程: a、国务院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b、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c、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d、劳动部颁发的《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e、GB150《钢制压力容器》;f 、GBJ94《球形贮罐施工及验收规》 。2 完好标准2.1 零、部件2.1.1 零、部件齐全、完整,各紧固件及零、部件材质符合要求。2.1.2 安全附件齐全、安装正确、灵敏、可靠、且在有效检定期。2.1.3 各种控制仪器、仪表、自动调节装置齐全、完整、灵敏、有效。2.1.4 附属管件、阀门、支架(座)等安装合理,牢固可靠,所有螺栓伸出长度符合要求。2.1.5 防腐层、绝热层及护壳完好,保温及防冻设施完整、有效且符合要求。2.1.6 基础、支座稳固可靠,无异常倾斜和下沉现象。2.1.7 容器表面适当位置应有压力容器铭牌和注册登记牌。2.2 运行性能及安全状况等级2.2.1 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必须达到3 级(含 3 级)以上,对新投用的容器应达到 2 级(含 2 级)以上。2.2.2 工艺指标能达到设计要求或查定的要求。2.2.3 无跑冷和超温、超压现象。2.2.4 无明显变形、鼓包、凹陷和倾斜。2.2.5 无异常振动、声响等现象。2.3 技术资料2.3.1 容器应具有下列技术资料;a、登记卡(表);b、竣工图和主要受压元件图c、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及容器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现场组焊的容器(如球罐、大型塔器)还应有现场组焊记录和质量检验报告;d、使用登记证;e、检验、检测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