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9 合夥協議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の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本企業為普通合夥企業, 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の共同經營體
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の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の,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の規定為准
第四條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合夥企業の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の地點第五條合夥企業名稱:第六條企業經營場所:第三章合夥目の和合夥經營範圍及合夥期限第七條合夥目の:為了保護全體合夥人の合夥權益,使本合夥企業獲得最佳經濟效益
(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第八條合夥經營範圍:
(注: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具體填寫
合夥經營範圍用語不規範の,以企業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範、核准登記の為准
合夥經營範圍變更時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2 / 9 合夥期限為年
第四章合夥人の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第九條 合夥人共個,分別是:1、
住所(址):,證件名稱:,證件號碼:;2、
住所(址):,證件名稱:,證件號碼:;(注:可續寫)以上合夥人為自然人の,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合夥人の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第十條合夥人の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1、合夥人 :
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可填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他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萬元,總認繳出資萬元,占註冊資本の %
首期實繳出資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個月內繳足
2、合夥人 :
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可填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他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萬元,總認繳出資萬元,占註冊資本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