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9 合夥協議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の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第二條本企業為普通合夥企業, 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の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の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第三條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の,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の規定為准。第四條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第二章合夥企業の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の地點第五條合夥企業名稱:第六條企業經營場所:第三章合夥目の和合夥經營範圍及合夥期限第七條合夥目の:為了保護全體合夥人の合夥權益,使本合夥企業獲得最佳經濟效益。(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第八條合夥經營範圍:。(注: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具體填寫。合夥經營範圍用語不規範の,以企業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範、核准登記の為准。合夥經營範圍變更時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2 / 9 合夥期限為年。第四章合夥人の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第九條 合夥人共個,分別是:1、。住所(址):,證件名稱:,證件號碼:;2、。住所(址):,證件名稱:,證件號碼:;(注:可續寫)以上合夥人為自然人の,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五章合夥人の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第十條合夥人の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1、合夥人 : 。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可填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他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萬元,總認繳出資萬元,占註冊資本の %。首期實繳出資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個月內繳足。2、合夥人 : 。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可填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他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萬元,總認繳出資萬元,占註冊資本の %。3 / 9 首期實繳出資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個月內繳足。(注:可續寫)第六章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第十一條合夥企業の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第十二條合夥企業の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の,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の,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