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本协议 由以下 各方 于年月日在 中国市签订:1、 A 公司(以下简称 “投资方 ”),系一家根据 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 ;注册号: [*] ;2、 B 公司 (以下简称 “ 合作方 ”),系一家根据 中国 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 ;注册号: [*] ;3、 C 公司(以下简称 “项目公司 ”),系一家根据 中国 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 ;注册号: [*] 。投资方 、合作方 和项目公司 以下合称为 “各方 ”,各自单称为 “一方 ”;投资方 、合作方 以下合称为 “双方 ”。鉴于:(1)于本协议 签署日,合作方 持有 项目公司 100%股权;项目公司 的基本情况参见本协议 附件三附录 1;(2)于本协议 签署日, 项目公司 已签署编号为 [*] 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已获得编号为 [*] 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即项目公司 已取得位于 [*] 的[*] 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项目地块 ”),并负责 项目地块的开发、建设和经营(以下简称“目标项目 ”);项目地块 的基本信息参见本协议 附件三附录 2。各方 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目标项目 开展合作,进而达成 本协议 如下,以资信守:第一条定义和释义1-1定义除非 本协议 另有规定或根据 本协议 上下文另有要求之外, 本协议 文本中以粗体字形式体现的词语应具有本协议 附件一所赋予之含义。1-2释义1-2-1为本协议 之所有目的,除 本协议 另有明确规定, (a) 本协议 中词语 “ 不低于”、“不高于 ”、“以上 ”和“以下”包括本数; “过”和“超过 ”不包括本数; (b) 本协议 中词语“包括”应视为跟随“但不限于”,无论事实上是否跟随该等词语或具有相似含义的词语,以及 (c) 所有本协议 引用条款、序言、附表和附件指本协议 的条款、序言、附件和附表;各附件、附表构成 本协议 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提及 本协议 时均含指各附件和附表。1-2-2本协议 各条款标题仅为识别和索引之目的,不应用于解释或阐释本协议 。1-2-3无论 本协议 有何其他规定, 本协议 中提及的 中国 适用法律均包括之后对该等适用法律不时的修改、变更、增补或重订之文本。1-2-4在本协议 中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