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习题一:被告(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遂向本省的青风水泥厂、新化水泥厂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 150型号的水泥 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以后,都先后向原告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原告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被告送去了50 吨水泥。在该批水泥送达被告之前,被告决定购买新化水泥厂的水泥并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 150 型号水泥,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购买新化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原告送来的水泥。原告认为,被告拒受货物已构成违约。因双方协商不成,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 l .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2. 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当具备哪些要件?3.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在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应被认为是要约邀请,其理由基于以下两点:第一,从当事人的意愿来看,应属于要约邀请。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中称“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从中可以看出, 该函电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一方面, 函电中明确声称 “请速来函电”,表明被告是希望原告向自己发出要约;另一方面,被告提出“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其含义是派人前去协商购买,而不是前往原告处提货。可见,被告的意思就是希望原告向自己发出要约。第二,从函电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函电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在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如果构成要约,就必须具备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由于未来合同是买卖合同,而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价款和价金。而在本案被告的函电中缺少购买水泥的价款,故而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正因为被告的函电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因而该买卖合同不能成立,被告不承担违约责任。二: 某市百货公司于12 月初通过新闻媒介播放了招租启事。招租启事规定:将市百货市场装修成该市一流的购物场所,设置摊位45 个,出租时间一年,双面摊位收取投资装修费2000 元(不退还),单面摊位收取装修费1500 元。周某于2007 年 12 月 3 日得知此消息后,分析了在该百货公司从事经营的前景,决定租赁两个柜台搞服装生意,由于需要交装修费3500 元,另外还要进货,又需要大约3000 元。周某认为投资 6500 元,一年内即可收入 3 -5 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