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农场租赁合同隆生鑫发农场租赁合同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就养殖场租赁一事达成本合同:第一条:甲方出租的养殖场座落于,面积约10亩
第二条:租期叁年,自20XX年 8 月 6 日至 2021 年 8 月5 日
第三条:租金为第一年壹拾贰万元,第二年、第三年按市场行情调整租金
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以现金方式交清当年租金,以甲方收条盖章为据
第四条:租赁期间养殖场发生的水、电、气、电视收看等费用由乙方自理
第五条: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以合理防范措施,保护租赁期间内房屋及资产设施、设备等完好无损 (自然折旧除外)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场地的结构及用途,如确需要变更用途,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改造后的房屋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自行拆除,若乙方造成租赁房屋毁损,应当负责恢复原状
第六条:乙方保证承租甲方的场地作为养殖生猪,合法经营
因乙方违法经营给甲方造成的连带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本合同转让若未经甲方同意无效
第七条:乙方在租期内,母猪若出现死亡、遗失等由乙方按 1:1 的比例赔付甲方同等重量的母猪,两年后乙方在本场选留后备母猪进行更新换代,合同终止时能繁母猪数量不得少于现圈存能繁母猪数量;公猪若出现死亡、遗失等由乙方赔付杜洛克同等重量公猪一头
第八条:租金用途: 每年租金必须首先偿还贷款及利息,其次用于按入股额退还股金,不得自行分红、座支抵扣任何费用,否则本合同无效
第九条:租赁期间乙方必须保证安全生产,若出现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第十条:鉴于养殖行业特殊,乙方必须全面遵守国家环保法和养殖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若因乙方原因被相关部门处罚,乙方自行全额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十一条:租赁期间,房屋维修、设备维护等费用乙方自理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在合同终止前,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是否终止合同
合同期满,若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