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 用 文 档1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如何取证及解雇流程导语当一个员工因主客观因素, 造成不能胜任工作时, 企业会对其采取换岗或者培训的方式, 提高其工作能力, 但是在采取这些措施后仍不能达到工作胜任的标准,那往往只能辞退员工。当一个员工因主客观因素, 造成不能胜任工作时, 企业会对其采取换岗或者培训的方式, 提高其工作能力, 但是在采取这些措施后仍不能达到工作胜任的标准,那往往只能辞退员工。不过,企业解雇员工可不能轻言“不胜任”。【相关案例】李先生是公司的车队队长,负责车辆调度、司机安排,2009 年 6月 22 日,因下属司机不服从出车安排与其发生矛盾。第二天,李先生停止了该司机的排班计划, 司机恼怒地对李先生提出人身威胁,动手拉扯李先生的领口, 并堵在办公室门口不允许李先生下班。李先生向公司领导求助无果,无奈之下报警。事后,公司领导认为李先生处置不当,给予其书面警告。 在公司组织的事件调查过程中,下属司机又纷纷反映李先生有利用上班时间做网站买卖,与下属沟通生硬, 业务不精通, 不能以身作则等等问题。 公司遂以违纪且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李先生协商变岗降薪,李先生不同意,公司遂单方解除了与李先生的劳动合同。实 用 文 档2 李先生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认为违纪行为公司已经处理,不能作二次处罚, 自己也没有不胜任工作的情况,是公司利用调查违纪为借口,罗织不能胜任的证据,且这些证据都是员工口述,并且在事件发生前从未向公司反映过。 另外,公司也没有对车队长职务的具体岗位职责描述,前期合同续签时的考核均为合格。公司在庭审中,除了证人证言, 没有提出其他有力的证据证明有不能胜任的事实。李先生要求公司恢复履行原合同,并支付诉讼期间的工资。仲裁最后判决公司不能证明李先生工作不能胜任的事实,且也未履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的法定程序,解雇行为违法, 支持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案例点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从法定条件来看要过三关:第一,证明两次不能胜任工作的事实;第二,证明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过程;第三,支付经济补偿金。● 何为不能胜任工作?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