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休假管理制度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休息权利,根据国家的法定法规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员工因故请假规定如下:(一)事假:员工请事假必须提交申请,逐级审批后方能准假(逐级审批程序见下表,下同)。紧急事宜(指突发事件、出现不可抗拒的情况)应事后三天内补办手续。事假当日不享受工资。员工请长假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二)病假: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凭县级以上医院的病休证明和本人提交的病假申请,逐级审批后准假。 因急病或住院不能到岗请假的,事后三天内补办审批手续,住院职工可委托亲属办理请假手续。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医疗期累计病休时间10 年以下5 年以下3 个月6 个月5 年以上6 个月12 个月10 年以上5 年以下6 年月12 个月5 年以上 10 年以下9 个月15 个月10 年以上 15 年以下12 个月18 个月15 年以上 20 年以下18 个月24 个月20 年以上24 个月36 个月因病、 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期间,发给病伤假期间工资,发放比例按下表执行,不满1个月的病伤假扣减标准以所在岗位的计件工资为基数,满 1 个月的病伤假扣减标准按岗位计件工资最低标准执行:连续工龄医疗期在 6 个月以内医疗期在6 个月以上不满 5 年按 60%计发工资按 50%计发工资满 5 年不满 10 年按 70%计发工资按 55%计发工资满 10 年不满 15 年按 80%计发工资按 60%计发工资满 15 年不满 20 年按 90%计发工资按 65%计发工资满 20 年以上按 100%计发工资按 70%计发工资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退出劳动岗位, 终止劳动关系, 办理退休、 退职手续, 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级以下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