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文本编号: GF-2017-01 哈尔滨市预付款消费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17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合同编号:哈尔滨市预付款消费卡服务合同消费者(甲方):身份证号码:时间:年月日经营者(乙方):企业信用代码:时间:年月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预付款消费卡买卖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预付款消费卡类别是指从事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活动中通过其发行的,(仅限于发卡单位内部使用或所属集团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劵为载体的实体卡,以及采取记账式消费的预付款服务,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方式
(一)预付款消费卡的消费项目为:
(二)预付款消费卡期限为:
(三)预付款消费卡使用范围:只限本人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单店使用,地址为:市区街(路)号
连锁门店通用,连锁门店地址:1、市区街(路)号;2、市区街(路)号;3、市区街(路)号
第二条 预付款消费卡金额及付款方式1
预付款消费卡金额为:(人民币:元)
实际收费:元,(大写:元)
甲乙双方选择下列第种方式付款:(1)签约时一次性支付
(2)预付元,余款于日内付清
(3)其他付款方式:
甲方付清款项后,乙方应当开具售卡凭证
第三条 权利义务(一)乙方在售卡时应向甲方详细说明预付款消费卡的类别、费用和使用方式
(二)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预付款消费卡时的安全、方便、畅通
(三)甲方预付款消费卡内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次消费,甲方可以现金补足,并一次性享受原折扣
(四)甲方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卡内金额的,可向乙方要求延期,双方可协商重新约定使用期限、优惠幅度等内容
(五)乙方应自本合同签约之日起日内,按照签约之日的服务价格为甲方提供消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