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管理与运作导读: 评估目标企业具有这些商标运作活动,则应当有针对性地衡量有关活动的法律风险。商标是极为重要的无形资产,几乎承载了企业 所创造的全部商誉。一位跨国公司的CEO曾经说过,尽管公司拥有多项重大发明专利,但与公司拥有的一件驰名商标相比,公司的任何一项发明专利都是微不足道的,并且全部发明专利的价值之和也比不上该商标的价值。商标俗称“牌子”,它在日常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区别作用。现代科技 的发展,仅凭肉眼识别不同产品 的好坏已经非常困难, 消费者就借助于商标来判定不同生产 者或服务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 的好坏。随着人们对商标的重视,商标保护和商标法律纠纷逐年增加。在 2005 年国家 工商 系统集中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中,共查处商标侵权案件18000 多件,其中涉外商标侵权案件 2451 件,移送司法 机关 处理案件 76 件。一、商标注册及法律风险商标权,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商标仅仅作为一种标识并不以注册为条件,但是如果想让商标具有专利权等权利,就必须进行商标注册。(一)未注册商标及误认标识的法律风险案 例: 1999 年 9 月,王守义集团申请注册“十三香”并拥有了商标所有权。当时,同样是生产 “十三香” 调味品的山东定陶永兴调味品厂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品(十三香)的通用名称和图形”不能用来注册商标。他们指出“十三香”是 13 种天然香料研磨而成,“十三香”表示原料和成份的组成和数量,“香”表示商品的性质和特点,同“五香粉”一样,“十三香”是调味品的通用名称,不能予以注册。国家商标局认为:“十三香”不是调味品的通用名称,王守义十三香已有了一定的知名度, 具备商标应有的显着性。永兴调味品厂再次提出复审后,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发“十三香”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2003 年第 1264 号):“将‘十三香’作为商品通用名称无明确依据”, “‘王定义’和‘十三香’之间存在密切联系,成为消费者识别调味品的标志,‘十三香’商标理应予以注册。”后该案经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都认定该商标可以注册。 2004 年 4 月 23 日作出终审判决。这意味着全国有几千家生产“十三香”的企业都不能在产品上使用“十三香”标识。我国商标保护采用注册原则,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具有专属权利。被他人使用时,无法进行权利保护。 而且当他人抢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