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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试验室备案管理规定试行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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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川省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规定(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卫生部颁发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公布的病原微生物,以及其它未列入《名录》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第三条 病原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以下简称二级实验室)是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达到二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实验室。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二级实验室的备案和管理。第五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二级实验室的备案组织管理;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二级实验室的具体备案工作,并组织开展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第二章管理第六条 二级实验室的设立单位须按《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和卫生部《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安全通用准则》要求,进行实验室的设计和建造,配置必要的生物安全防护设备。第七条 二级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体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一)成立以实验室设立单位法定代表人为主任的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二)设置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定期对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三)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包括生物安全手册、管理程序、相关制度、实验室操作规程、病原检测的标准操作程序、各种规范的记录单(表格)等;(四)对与实验活动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对已取得上岗资格的工作人员,至少每 2 年应进行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技术、法律法规、标准的培训;(五)对与实验活动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建立健康档案,每年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预防接种。第八条 二级实验室应严格按照《条例》 、《名录》 及相关规章、 标准、 规范等, 开展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有关的实验活动,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一)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二)实验室应任命一名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实验室安全员,负责协助管理安全事宜;(三)建立实验档案, 记录实验活动情况和生物安全检查情况。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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