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住房保障体系第三章 住房保障资金筹集第四章 住房货币保障第五章 保障性住房第一节规划与建设第二节申请和审核第三节轮候与配租、配售第四节使用与退出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关系,保障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实现住有所居,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和城镇住房保障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2 —本条例所称城镇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向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提供住房货币保障或保障性住房,以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三条【住房保障范围、对象】城镇住房保障的范围,包括城镇规划区以及其他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常住居民。住房保障对象,是指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内常住居民中最低收入、低收入、中低收入的无基本住房或者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包括符合条件的城镇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居民(以下简称住房保障对象) 。住房保障对象的具体范围和对象,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条例所称常住居民是指在当地实际居住满一定时间的居民家庭或个人。第四条【基本原则】城镇住房保障应当坚持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障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政策扶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对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确定的目标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 3 —决城镇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省人民政府对市、 县级人民政府实行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第六条【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