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忆一忆1 、什么是受教育权?2 、确保受教育权的相关法律有哪些?3 、教育对个人生活、国家发展的重大 影响? 1. 树立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的意识,自觉接受义务教育,履行自己的义务。 2. 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受教育的权利,培养依法同侵犯受教育权的行为作斗争的能力。 3. 知道受教育权利不受侵犯,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了解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的相关知识。 重点: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受教育的权利;自觉接受义务教育,履行自己的义务。教学目标 李某是一名初中生,学习刻苦,成绩优秀。可他父亲看到周围有的人发了财,觉得儿子不挣钱反而要花钱,得不偿失,就让李某辍学到一个砖瓦厂上班。李某不愿意,常躲在家中看书,竟被父亲打成重伤住院。一、公民的受教育权不容侵犯 7 岁的小女孩林玲,已到了入学的年龄,学校老师和村干部多次动员她入学,但遭到其父的坚决反对。到了 13 岁,林玲去邻居家看电视,时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不久,电视里正播放县领导就如何全面实施该法发表电视讲话。林玲明白了像父亲这样不送自己读书可追究其法律责任时,便找到学校一位老师,请求帮助。老师根据林玲的要求,带她到人民法院,法院受理了此案。经调查,法院认为林家有送自己小孩入学的经济承受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其父限期送孩子上学。情景一说一说1 、林玲的母亲侵犯了她的什 么权 ?答:受教育权2 、林玲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怎样得到维护的?答:林玲的受教育权在老师的帮助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法律途径得到了维护。 齐某、陈某都是山东省 A 市 1990 届初中毕业生。陈某由于成绩不合格,失去了升学考试资格。齐某则超过了录取的分数线。随后,山东省 B 市商业学校发出录取齐某的通知书,但录取通知书却被陈某领走了。陈某还以齐某的名义到 B 市商业学校报到就读。 1993 年毕业后,陈某继续以齐某的名义到中国银行 A 市支行工作。 1999 年 1 月 29 日,齐某在得知陈某冒用自己的姓名上学并就业的情况后,以陈某、陈某之父及相关单位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1 )责令陈某停止对齐某姓名权的侵害;( 2 )陈某等四被告向齐某赔礼道歉;( 3 )齐某因受教育权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7000 元和间接经济损失 41045 元,...